甘肃农商银行招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
2016-02-15 17:12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jnwlp.com/ 文章来源:未知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 空行、空页划线注销,
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 “贷,‘等字样。没
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 ”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
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 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
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 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
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
月初起至本页 未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 当为
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 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
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
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 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 新抄写,必须按照下
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 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
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入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 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
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 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 证券、往来单位或者
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 金额是否一致,记帐
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 余额核对,总帐与明
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 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 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
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 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
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 、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 内注明“本月合计”
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 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
面通栏划单红线;12 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 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
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 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
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 ”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
转的余额,并在摘 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
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 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编制。 单位内部使
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 制,做到数字真实、
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 致。本期会计报表与
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 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
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 ,做到项目齐全,内
容完整。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
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 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
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 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
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则务报告编制单位 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
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 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 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
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 报。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 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
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 受理
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
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 ,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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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实习-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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