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商银行招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
2016-02-15 16:56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jnwlp.com/ 文章来源:未知
(三)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
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
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
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 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
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
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
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
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 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
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人 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阳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输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
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以单位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 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诉;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及有关情况的;
(十)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
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沿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个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
上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俄语、会计账簿,编制虚假
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
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衽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
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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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实习-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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