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商银行招聘考试:企业会计制度流动资产
2016-02-16 14:19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jnwlp.com/ 文章来源:未知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
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1 年或者超过 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
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
摊费用、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
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
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
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
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
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第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
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
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
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
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
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
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
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
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
净额。如“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
投资的账面价值。
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的短期投资
成本:
(1)收到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
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以原材料换入的短期投资,如该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则换入
的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还应当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原材料换入
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同一原则处理。
(二)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
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
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
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
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
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
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
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
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
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
提利息。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业实
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
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
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
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
价值。
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
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
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
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
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
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权账面
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修改债
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收债权进行会计处理。
本制度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
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或有收益,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
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
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九条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
负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
险费、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 1 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
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
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
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
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
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
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
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
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
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
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
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
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二)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
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三)须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
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
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
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
(四)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
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
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
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
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
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
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
初数。
(五)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
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
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
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
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
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
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
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
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
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二)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
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三)须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
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
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
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
(四)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
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
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
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
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
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
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
初数。
(五)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
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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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实习-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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